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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实施调帐检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释义
    通过纳税人调账检查,可以避免在途中往返奔波,减少稽查工作的时间和成本,有助于促进税企双方加强廉政建设,避免企业不必要的负担,并排除到户检查中可能遇到的阻力和干扰。在实施调账检查时,要注意排除涉嫌偷税的纳税人,采取自行送达帐簿和直接到户调帐两种形式,并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第86条规定实施。同时,正确使用各类稽查文书,包括税务检查通知书、调账通知书、调取帐簿资料清单等,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分析
    通过实施纳税人调账检查,稽查人员可以避免在途中往返奔波,从而减少了稽查工作的时间和成本。这种检查方式有助于促进税企双方加强廉政建设,从而避免了企业不必要的负担。此外,调账检查还可以排除到户检查中可能遇到的阻力和干扰。在实施调帐检查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存在下列情况可选择调帐检查:一是群众举报有涉嫌偷税的,经初查确有税收违章的,且涉及几个会计年度的;二是地处偏远地区,纳税意识差,纳税人对检查有明显抵触情绪的;三是纳税人帐务不规范、核算不健全,一时难以查清的;四是检查时间相对较长,必需经外调取证或有关证据需有权机关作权威鉴定的。
    二、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可采取自行送达帐簿和直接到户调帐二种形式。对交通方便,但帐目混乱、检查难度大,费时较长的纳税人可下达《调帐通知书》,由企业自行送达;对纳税意识淡薄,税务机关检查时易受阻力和干扰的,可由税务机关派人到户直接调帐。
    三、调帐检查必须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第86条规定实施,对检查期以前会计年度的帐簿等资料,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才能将其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且向其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归还;对当年度帐簿等资料,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洲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才能将其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必须在30日内退还,并开付清单。
    四、正确使用各类文书。调帐检查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极强的稽查活动,实施调帐检查必须正确使用各类稽查文书,包括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帐通知书、调取帐簿资料清单等,并按规定由被查对象盖章、签字,以保证稽查文书的法律效力,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拓展延伸
    调账检查文书是税务稽查中常用的一种文书,主要用于对纳税人进行调账,核实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然而,由于调账涉及到多个环节,如税务机关内部审批、纳税人确认等,因此如何正确使用各类稽查文书至关重要。
    根据《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1版)》的规定,调账检查文书主要包括《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结论》两种。其中,《税务检查通知书》用于向纳税人发出调账检查的要求,通知其进行调账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而《税务检查结论》则是对纳税人调账情况的结论性意见,包括是否需要补缴税款、补缴税款的金额等。
    在使用调账检查文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送达程序要规范。税务机关在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结论》时,应当遵循规定的送达程序,如派专人送交、出具送达回执等。
    2. 内容要准确。税务机关在制作和送达调账检查文书时,应当准确核对纳税人的申报信息,确保调账检查文书的内容准确无误。
    3. 程序要合法。调账检查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内部审批程序,并得到纳税人的确认,方可进行。
    4. 结论要明确。税务机关在制作和送达调账检查结论时,应当明确说明结论的理由和依据,确保结论的明确性和合法性。
    调账检查文书的正确使用是保障稽查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制作和送达,确保调账检查文书的质量和效力。
    结语
    通过实施纳税人调账检查,可以有效降低稽查工作的时间和成本,促进税企双方加强廉政建设,避免企业不必要的负担,同时排除到户检查中可能遇到的阻力和干扰。在实施调账检查时,需要注意选择检查对象、采取自行送达或直接到户调账形式、正确使用各类文书等工作。
    法律依据
    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05-28)\t第十三条\t统计调查项目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统计调查项目除外。
    会计法(2017-11-04)\t第三十条\t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08-03)\t第八十三条\t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据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据对账工作。
    决算各项数据应当以经核实的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会计数据为准,不得以估计数据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各部门、各单位决算应当列示结转、结余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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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19: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