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强制执行股权时其他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
释义 | 法院强制执行股权时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有以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一、如何行使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公司法股东优先购买权具体是什么 股东优先购买权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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