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哺乳期离婚后,孩子的归属问题 |
释义 | 哺乳期离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可协商抚养,若女方不同意则由男方抚养。离婚需签订协议,涉及子女抚养、财产等事宜。离婚可通过调解或法院提起诉讼,情形包括重婚、家庭暴力等。离婚后,抚养费由协议或法院判决,子女有权提出合理要求。共同财产由协议处理,否则法院根据情况判决,保护土地承包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法律分析 民法典哺乳期离婚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女方不愿意抚养的可以双方进行协商孩子由男方抚养。一般情况下,哺乳期的孩子需要母乳,母乳可以使得孩子的成长更加阳光自然和健康,女方实在不同意或者无法抚养的则由男方来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通过协商或者法院判决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等事项。对于哺乳期的孩子,一般情况下会归女方抚养,但如果女方不愿意或无法抚养,可以与男方协商由男方来抚养。而离婚后,双方也应当根据协议或法院判决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并保护子女的合理需求。同时,在财产分配中,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原则进行判决。对于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也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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