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信息侵犯罪的刑罚如何确定 |
释义 | 违反我国刑法,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将受到严厉惩罚,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同样,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也会受到重罚。窃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也将受到相应处罚。单位犯罪的,单位将被处罚罚金,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也将受到相应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受到上述规定的处罚。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拓展延伸 个人信息侵犯罪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方式 个人信息侵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涉及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信息侵犯罪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方式主要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来确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个人信息侵犯罪主要包括非法获取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以及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等行为。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可能会被判处不同的刑罚,如罚金、拘役、有期徒刑等。 在确定刑罚时,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后果以及被害人的情况等。同时,如果犯罪主体能够积极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有其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也可能会对刑罚产生影响。 总之,个人信息侵犯罪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方式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确定的,旨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法律对此类犯罪行为持有零容忍的态度,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正义。 结语 个人信息侵犯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涉及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对于窃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单位犯罪的情况下,不仅对单位本身处以罚金,还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罚。个人信息侵犯罪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方式旨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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