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可以保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一、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有哪些 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如下: 1、成立条件不同。质押权是根据双方的协议确立的,留置权是依法直接规定的; 2、占有条件不同。虽然两者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和转让为要件,但质押权只在设定时转让和占有,担保物与债权没有事先占有的关系,留置权的债权事先与担保物有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提前占有债权人是建立留置权的前提; 3、法律关系的对象不同。质押权标的包括动产和财产权;而留置权标的只是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押权在债权已清偿期但未清偿的情况下,当然可以行使质押权,留置权只有在债权已清偿期但未清偿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消灭差异,质押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被消灭,当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留置权被消灭。 二、法院财产保全分配的方式是什么 法院财产保全分配的方式是,首先有抵押优先受偿权的优先分配;普通债权的按照执行法院对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的先后顺序分配;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优先受偿权的,按照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物采取控制性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三、抵押物可以被其他法院查封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但是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可以看出,抵押物查封是不会影响已经产生的抵押权的。但若该抵押权在查封后才设定,其效力就存在瑕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