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西省来宾市香洲县征地补偿标准 |
释义 | 广西来宾市香洲县不同区域的土地补偿标准有所不同。根据提供的信息,香洲镇的土地补偿标准为基本农田每亩不低于43054元,集体建设用地每亩不低于15656元,集体未利用地每亩补偿标准为3914元至15656元之间。其他乡镇的补偿标准也在规定范围内。在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完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法律分析 广西来宾市香洲县的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1. 香洲镇的土地补偿标准为:基本农田每亩不低于43054元; 2. 集体建设用地每亩不低于15656元; 3. 集体未利用地(位于3914元/亩至15656元/亩之间)每亩补偿标准为3914元; 4. 集体未利用地(位于3914元/亩)每亩补偿标准为15656元。四村镇、洛秀镇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290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5600元/亩;集体土地闲置用地在3900元/亩至15600元/亩之间。 石龙镇、马坪镇、中坪镇、大乐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9751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455元/亩;集体土地闲置用地在3613元/亩至14455元/亩之间。云江镇、晶晶乡、百丈乡、庙黄乡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971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4440元/亩;集体土地闲置用地在3610元/亩至14440元/亩之间。 在下列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完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并按听证、通知程序公告后实施: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较大;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征地补偿标准有待提高。 拓展延伸 根据广西来宾市香洲县土地补偿标准具体规定,该县土地补偿标准包括农村居民住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生产等不同类型的土地。其中,农村居民住宅的补偿标准为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按照重置价格的15%给予补偿,而其他类型的土地则根据具体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些规定是由当地政府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的补偿应当遵循“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赔偿”的原则,即污染环境、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土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制定,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广西来宾市香洲县土地补偿标准具体规定体现了当地政府对土地资源的合理规划和管理,以及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决心。然而,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这些规定并非完美的,有些方面可能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根据广西来宾市香洲县的土地补偿标准,不同区域和土地类型都有对应的补偿标准。集体未利用地(位于3914元/亩至15656元/亩之间)每亩补偿标准为3914元;集体未利用地(位于3914元/亩)每亩补偿标准为15656元。在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完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并按听证、通知程序公告后实施。 法律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04-14)\t第四十三条\t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水库消落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该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并可以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符合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移民使用。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04-14)\t第一条\t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04-14)\t第二十三条\t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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