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亲属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
释义 | 亲属权是指亲属之间基于血缘或婚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祖孙、兄弟姐妹等亲属之间具有相互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申请权,以及一方失踪后的财产代管权。父母有抚养精神病患者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丧失亲权保护的未成年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教育权。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权。兄弟姐妹之间,有负担能 法律分析 根据不同类别,亲属权包括以下内容: 1.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①父母有抚养精神病患者子女的义务; 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③父母和子女之间具有相互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申请权,以及一方失踪后的财产代管权。 2、祖孙之间 ①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丧失亲权保护的未成年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教育权。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权。③互有继承权、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申请权,以及一方失踪后的财产管权。 3、兄弟姐妹之间 ①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推动亲权保护的未成年北、妹有抚养教育权;②互有继承权、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和死亡的申请权,以及一方失踪后的财产代管权;③由兄、姐抚养成人的弟、妹对于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独立生活的兄、姐有抚养权。 拓展延伸 兄弟姐妹关系是亲属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而弟、妹则有扶养能力的兄、姐,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另外,《民法典》第七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了遗产继承权。有扶养关系的兄、姐和弟、妹,在父母死亡后,有扶养关系的部分或者全部兄弟姐妹,愿意扶养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的,可以和父母一起扶养,也可以由兄、姐扶养。而弟、妹和兄、姐扶养长大的有扶养关系的,则有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同时,《民法典》第七十七条规定,有扶养关系的兄、姐和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而有扶养关系的兄、姐和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综上所述,兄弟姐妹关系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规定。在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情况下,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弟、妹则有扶养能力的兄、姐,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而弟、妹和兄、姐扶养长大的有扶养关系的,则有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结语 亲属权包括父母与子女、祖孙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父母有抚养精神病患者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和子女之间具有相互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申请权,以及一方失踪后的财产代管权。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丧失亲权保护的未成年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教育权。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权。兄弟姐妹之间,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推动亲权保护的未成年北、妹有抚养教育权,互有继承权、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和死亡的申请权,以及一方失踪后的财产代管权,由兄、姐抚养成人的弟、妹对于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独立生活的兄、姐有抚养权。 法律依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12-29)\t第二十二条\t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民法典\t第一千零六条\t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t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t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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