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立遗嘱人申请办理遗嘱公证时,应亲自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其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公证不能委托他人代办。办理时,申请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遗嘱所处分财产的产权凭证,如房产证明、存款单、股权证明等;视立遗嘱人行为能力情况,应根据公证员的要求,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遗嘱(或草稿)。 具体来说,遗嘱应包括以下内容:立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立遗嘱人的婚姻状况;遗嘱受益人姓名及与立遗嘱人的相互关系;遗嘱所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是否共有财产等);对遗产处分和其它身后事务的处理意见;有遗嘱执行人的,要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遗嘱书应由立遗嘱人在遗嘱书上签名,不会或不能写字的,应在遗嘱书上捺指纹并加盖印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