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证遗嘱是遗嘱的一种形式,在遗嘱的各种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公证遗嘱具有其特殊性,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第一、立遗嘱人必须神志清楚,有遗嘱行为能力; 二、遗嘱的内容合法; 第三、不能剥夺无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继承权; 遗嘱中的财产是立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 如果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公证遗嘱有异议,可采取如下办法: 第一、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协商解决; 第二、协商不成的,可请居委会或民事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三、调解不成的,可通过法院起诉解决,由法院判定公证遗嘱的真伪。若遗嘱为真,则按照遗嘱继承办理;若遗嘱为假,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如果公证遗嘱侵犯了其他人的利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公证遗嘱无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