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监护人的变更是抚养关系的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抚养关系的变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者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确实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3、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共存,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的。 法院将综合判断子女抚养关系的变化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子女的需要。例如,在被原抚养人抚养期间,被抚养人沉迷于网络游戏、旷课和逃学。在与对方生活期间,上述不良行为可以得到纠正。那么,如果对方要求改变抚养关系,法院通常会给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