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扶养关系,在特定范围的亲属间一方须对他方承担以生活扶助、供养为内容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前者为扶养义务人,后者为扶养权利人。第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因为需要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必然是未成年人;第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抚养教育关系一般需要在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如同亲生父母一样,继父母对子女的生活、学习、身体、精神等各方面都有一定照料,这才是抚养的真实含义;第三,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还需要考虑具体案情和权利义务的对等等因素。抚养关系可以通过到当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开具抚养关系证明书来进行证明,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继子女的状态一直持续的确定形成抚养关系。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