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石阡县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2013年铜仁市政府办公室发布了《铜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其中第三章对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征地补偿标准 第二十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征地补偿标准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住房保障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申请租赁补贴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被征收房屋开始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之日起发放补贴;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可以优先安排。 第二十二条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使用用途为依据进行补偿。无《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的补偿由各区、县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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