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的爷爷奶奶是否有探视权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法律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和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了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而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此外,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抚养问题,法律规定和判例也进行了详细说明。 法律分析 1. 离婚后,爷爷奶奶如有必要探望孙子/孙女,可以与子女协商,在不影响孩子成长的前提下,探望权通常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他们有探望子女的资格,同时另一方也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后抚养权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结语 离婚后,爷爷奶奶如有必要探望孙子/孙女,可以与子女协商,在不影响孩子成长的前提下,探望权通常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他们有探望子女的资格,同时另一方也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和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义务。如果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想要探望子女,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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