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赔偿的标准顺序先交强险后商业险。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的标准是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当事人之间根据相互对交通事故的责任来进行协商赔偿,双方当事人都购买了强制责任保险之外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的,根据事故双方的责任认定与损失数额,由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其承保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剩余不足部分由事故当事人协商赔偿。 一、次责与主责的赔偿标准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然后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双方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交通肇事一方全责怎么处罚? 先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后,不足部分,由全责者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