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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成都办理公积金提取要满足什么证件2023
释义
    成都市办理公积金提取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和与提取情形相关的证明材料。提取流程包括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工作人
    法律分析
    成都市办理公积金提取需要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明和与提取情形相关的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
    1、本人提取需提供身份证;
    2、提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有效委托及委托人、代办人身份证;
    4、单位统一提取需提供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职工职员身份证。
    (二)相应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住房:
    a、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
    b、成都市行政区域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
    c、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2、购买再交易住房: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
    3、购买单位房改房/集资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专用收据。
    4、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5、建造自住住房: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6、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7、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文件、支付大修款/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8、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购房合同、住房贷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还贷明细(提前偿还需提供贷还款清偿凭证)。
    9、租房提取:
    a、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b、租赁协议、房租专用收据(保障性住房或公有住房);
    c、税收通用完税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住房所有权证(承租商品住房,如暂未办理房屋产权,还需提供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
    d、其它法律规定文件。
    10、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重大疾病证明/病情诊断书、医院治疗费用发票、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
    11、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灾害处理情况证明、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12、离、退休:离、退休证或相关证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凭本人身份证办理)。
    1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14、城镇低保: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5、出国定居或港/澳/台定居:户籍注销证明。
    1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权/受遗赠权公证书。
    注意:2019取消了公积金提取新规,取消了这些提取资料:
    1、《办法》规定,办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房屋抵押合同。
    2、办理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建造、翻建批准文件。
    3、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以下11种具体提取情形更是实现了“零”业务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1、偿还成都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2、有登记备案租房提取
    3、无登记备案租房提取
    4、本市社保重大疾病提取
    5、被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6、离退休提取、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重新就业提取
    8、非本市户籍封存满半年提取
    9、取得备案登记的本市新建商品房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的30%)
    10、一次性付清购买本市再交易住房提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的30%)
    11、再次办理还贷申请提取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1、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
    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
    3、职工按照规定携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并在联名卡上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申请。
    2. 身份证: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并在提取申请时进行身份验证。
    3. 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婚姻状况证明,以证明申请人与被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关系。
    4. 提取原因说明: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原因说明,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5. 提取金额明细: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明细,包括提取日期、提取金额、提取原因等信息。
    6. 提取申请书: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上进行签名和盖章。
    7. 提取人授权书: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书,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8. 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进行签名和盖章。
    9. 工资证明: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工资证明,以证明申请人的收入情况。
    10. 其他证明材料: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申请人可能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如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售证明等。
    如果提取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拒绝受理或予以驳回,并告知提取人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
    结语
    成都市公积金提取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和与提取情形相关的证明材料。具体来说,身份证明包括本人提取需提供身份证,提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有效委托及委托人、代办人身份证,单位统一提取需提供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职工职员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包括购买商品住房需要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购买再交易住房需要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购买单位房改房/集资经济适用房需要提供购房合同、专用收据;购买拆迁安置房需要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建造自住住房需要提供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购买建筑材料发票;翻建自住住房需要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大修自住住房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文件、支付大修款/购买建筑材料发票;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需要提供购房合同、住房贷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还贷明细(提前偿还需提供贷还款清偿凭证);租房提取需要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房租专用收据(保障性住房或公有住房)、税收通用完税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住房所有权证(承租商品住房,如暂未办理房屋产权,还需提供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需要提供重大疾病证明/病情诊断书、医院治疗费用发票、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需要提供灾害处理情况证明、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离、退休需要提供离、退休证或相关证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凭本人身份证办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城镇低保需要提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出国定居或港/澳/台定居需要提供户籍注销证明;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需要提供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权/受遗赠权公证书;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工资证明(或近3个月工资条)、近3个月工资明细(或工资单)、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提取金额汇总表(仅限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单位经办人提取)、提取人授权委托书(仅限单位经办人提取)、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仅限单位经办人提取)、提取金额汇总表(仅限单位经办人提取)、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仅限单位经办人提取)、提取金额汇总表(仅限单位经办人提取)。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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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