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船舶抵押权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 2、对依法不需要申请或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不需要申请或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字。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收存材料的)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5、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一份)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办理与告知 1、审核同意后,将《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2、审核不同意的,将《不予海事行政审批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领取。 二、船舶抵押权办理条件 1、20总吨以上的船舶(20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登记参照办理); 2、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 3、抵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办理时限 船舶抵押权办理应该自受理之日7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