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现已经将经审核、批准2021年3月份各镇(街道)新增、变更、注销城乡低保、低边、特困的有关情况和2021年3月份保障金发放标准通知公示。 2、已经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保障对象所在居(村)委会长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已及时发放、更换或收回救助对象保障证,将2021年3月份保障金委托金融机构及时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 法律依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平、公开、及时;(二)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三)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审计、统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有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