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
释义 | 普通行政案件的一审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但下列案件由中级法院负责一审: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另外,在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其所辖区域内的重大复杂案件的一审。 一、什么是“级别管辖”其具体分工如何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其具体分工是: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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