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 |
释义 | 1、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不足是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所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所认定的有关定性和处理结果的基本事实。行政机关的行政必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作出。反之,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执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因此予以撤销。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被诉行政行为适用了不应该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或没有适用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 3、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违反法律法规方式、形式、手续、步骤、时限等行政程序。 4、超越职权。超越职权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了法律、法规没有授予的行政权力,或者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它是一种实体上作为形式的违法行政行为,不论行政主体的行为动机、目的是否正当、合理。只要行为客观上超出了法定权限,即构成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载量权范围内,但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原则,并且不合理,就构成滥用职权。 6、明显不当。这是行政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对于行政机关明显不合理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这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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