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行政侵权赔偿的构成要件 |
释义 | 我国行政机关进行行政侵权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且做出了行政侵权行为;具有损害事实;且行政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具备因果关系。 一、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的条件是哪些 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并必须指出谁是被告。3、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确切的事实依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国家赔偿的执行单位如何 国家赔偿决定的执行单位是: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三、行政救济途径有哪些 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 (1)监察救济。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 (2)立法救济。相对人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请求救济。 (3)复议救济。复议救济相对于法院救济而言,可称作行政上的救济,法院救济可称为诉讼救济或司法救济。 (4)诉讼救济。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违法行驶为予以撤销,造成损害者判令赔偿的救济途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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