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刑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程序,包括冻结、扣押、查封、拘留等措施,旨在保证案件顺利进行并避免证据丧失或毁损。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依法授权的其他机关、组织,经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对可能作为证据的人、物、场所、文书、信息等进行冻结、扣押、查封、拘留等措施,以保全证据。对于可能侵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可以采取保密措施。证据保全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对于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重新经批准或者决定。证据保全措施实施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不能告知当事人的,应当在实施后七日内告知。对于保全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保证不受损害。证据保全措施实施后,当事人认为不必要或者期限已过,可以向批准或者决定的机关申请解除。对于无法解除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