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小孩探视权:按照协议优先的原则,父母应当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访问时间和方式。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履行有效的探视判决或者调解书,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教育,责令其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接受探望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待子女消除顾虑后再实施。禁止强制执行子女的人身。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