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认罪认罚与退赃如何量刑 |
释义 | 如果退赃退赔不能明确为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因素,则容易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误判退赃退赔与量刑没有关系或关系不大,使其索性少退或者不退。因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退赃和退赔情节都应作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因素。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七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为确定刑。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第二百七十六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或者自愿承担公益损害修复、赔偿责任,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因素。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 对于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条件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协议书和被害方出具的谅解意见应当随案移送。被害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协调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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