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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起外号行为将受到民法典保护
释义
    起外号侵犯人格权,构成侵犯姓名权,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人格权利。《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此外还有其他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人格权益。
    法律分析
    给他人起外号算侵犯人格权益,构成了侵犯姓名权,侵犯姓名权是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我国《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拓展延伸
    民法典保护:维护起外号行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保护:维护起外号行为的合法权益》
    起外号行为作为一种个人表达自由的形式,承载着个体的情感和身份认同。在民法典的保护下,起外号行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民法典确保了个人对于起外号的选择权,禁止他人恶意侵犯或滥用他人的起外号。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对于起外号的保护措施,如明确了追究侵权责任、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这一系列保护措施为起外号行为的自由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使个体能够在法律框架下安心、自由地选择和使用起外号。民法典的保护不仅是对起外号行为的尊重,更是对个体个性和自由的尊重。
    结语
    个人身份和名誉权益是每个人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的法律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侵犯他人姓名权是违反人格权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和追究责任。在法律框架下,起外号行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护,个体可以自由选择和使用起外号。民法典的保护不仅体现了对起外号行为的尊重,更是对个体个性和自由的尊重。通过民法典的保护,我们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建设一个更加公平和谐的社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经费保障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三章学校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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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8:1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