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
释义 | 法律分析: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主要包括: 1、受让人主观上不知道票据系违法所得,且无重大过失; 2、受让人客观上需依背书转让方式取得票据,且依背书连续等文件,证明自己为合法持票人等其他条件。 一、背书人和持票人的区别 背书人在作成背书并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后,背书人对被背书人承担的其实是一种担保责任,承兑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持票人应该首先象承兑人(即付款人)请求付款,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才可以向背书人等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背书人承担的票据责任不是第一位的,而是第二位的,背书人的票据责任只是一种担保责任。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二、关于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的解读 解读如下: 1、对物抗辩,又称绝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所有的票据持有人。此种抗辩的事由,是指票据自身发生缺陷或票据行为发生缺陷。比如:票据上缺少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或者背书不连续,或者票据权利的时效届满,或者是伪造的票据等,有这些情形之一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据此拒绝履行票据责任。 2、对人抗辩,又称相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只能对特定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此种抗辩的事由,出于在形成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中,持票人未按照交易合同履行其义务而有违约行为,票据关系上的债务人可以依据在基础关系上的债权人的地位,而启动抗辩权。 三、非上市公司股份如何转让 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式有: 1、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2、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一条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第十二条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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