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辩护人有哪些辩护权? |
释义 | (一)陈述权。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 (二)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 (三)调查证据申请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 (四)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 (五)选任辩护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 (六)救济权。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 (七)回避申请权。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员不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赋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以资补救。 事实上,通过非法渠道偷越国境本身就有风险,就算是被组织者自愿通过这种方式偷越边境,也依然要追究嫌疑人的法律责任。若犯罪嫌疑人故意杀害或强奸了被组织人员,要数罪并罚。 一、请律师去看守所会见有用吗 当然有用。 委托专业的刑辩律师进行有效会见,可以为其提供程序性法律帮助和实体性法律咨询,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作用主要有: 1、可以了解到最真实的案情。 2、通过会见直接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3、通过会见可以了解到侦查机关掌握了哪些证据并最终确定调查取证的重点。 4、向侦查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书。 5、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 2、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人证、物证和证据线索。 3、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义务。如,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其讯问时,其自己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自我辩护的权利,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申诉的权利等。 4、询问案件有关情况。询问其已被羁押的期限、办案人员对其是否有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违行为、随案有无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等等。 根据前述会见所了解的内容,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对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应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审判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的作用主要有: 1、律师在会见被告人之前已详细审阅过全部案卷,总结案件的疑点、难点,找到辩护的关键所在,然后再带着策略去找自己的当事人。 2、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进一步根据阅卷情况与被告人进行彻底沟通,核对案件事实,对全案不符合逻辑的环节进行有效过滤。 3、听取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意见,并将律师初步形成的辩护观点给被告人交待,以征求其意见。 4、向被告人详细告知庭审过程。 5、向被告人传授庭审技巧。 6.向被告人传授如何有效的自我辩护。 7.再次询问和核对有关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8.再次询问被告人有无新的证据和证据线索。 9.询问被告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 10.如果被告人确实没有犯罪,鼓励其勇敢翻供,不要怕被定上个“认罪态度不好的罪名”。 11.给被告人以其他法律帮助。 二、刑事案件到法院后的流程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在法院审判阶段的流程是: (一)庭前准备。查阅公诉人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必要时召开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 (二)开庭。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各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宣读法庭规则等,审判人员就座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关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等。 (三)法庭调查。通过向被告人或证人发问以及举证质证等查明案件事实。 (四)法庭辩论。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辩论。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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