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前有一方付的首付,但是在结婚之后是双方共同承担后面的贷款,该房产婚后偿还的部分应当是属于两人;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另一方没有承担还贷,该房产应当是婚前个人财产。一方在结婚前签订买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房子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可以先协议处理,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该房子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