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债务人如何认定无力偿还 |
释义 | 《民法典中债务人无力偿还的认定及破产债权申报方式》 根据相关法规,债务人无力偿还可因资金不足、财产无法变现等原因或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偿还债务时被认定为无偿还能力。破产债权申报需要提交债权证明、身份证明,如有财产担保还需提供相关证据。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存在特定情形时可向清算组申报,经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可对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提出异议,可向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债务人如何认定无力偿还 民法典中债务人如何认定无力偿还,没有规定,依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有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不能清偿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等情形时,可以认定不具有债务偿还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破产债权申报方式 1、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2、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3、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4、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结语 根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债务人无力偿还的认定主要依据资金不足、财产无法变现等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明确了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在破产债权申报方面,债权人应提交相关证明和身份证明,而连带债务人可共同行使权利并申报债权。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仍可向清算组申报,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如有异议,可向法院申请复议。这些规定为债务人和债权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保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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