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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数罪并罚方法有哪些
释义
    数罪并罚采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1、吸收原则:数罪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此外,数罪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也是吸收原则的体现;
    2、限制加重原则:根据最严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期限;
    3、并科原则:数罪中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即对附加刑的,采用附加刑与主刑并科原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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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5:5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