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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转让股权后,哪些情形其他股东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释义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
    一、公司股东间的股权转让程序如何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股权转让的程序主要如下:
    (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
    (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4)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6)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情况。这就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7)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程序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8)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9)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10)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11)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包括动产、不动产及知识产权)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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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0:5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