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药部门负责什么的申购审批 |
释义 | 食药部门负责麻醉品、精神药品的申购审批。 食药监局是对食品、药品进行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单位,主要管理食品的生产、流通(经营)、餐饮(饭店);药品的生产、流通(经营)、使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食药监管局主要负责: 1、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 3、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国家保健食品标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 4、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及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5、监督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监测,负责药品经营(零售)许可事项,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6、负责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7、组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及餐饮服务环节从业人员培训。 8、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9、组织查处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组织查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中的相关违法行为和危害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10、承办县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应当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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