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明怎么办理? 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一)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二)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 (三)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 (四)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的 (五)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三十日以下的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条流动人口拟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申领居住证 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申领居住证: (一)随同监护人居住的未成年人 (二)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的 居住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式样,县级公安机关签发,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一条居住证分为一年有效期和三年有效期 流动人口首次申领居住证的,发给有效期为一年的居住证。 流动人口已持有效期为一年的居住证,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在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申领有效期为三年的居住证 第十二条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本省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应当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并督促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或者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流动人口签订和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十六条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时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并督促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或者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和终止居住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