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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成都市最新工伤保险单位缴纳比例是怎样规定的2023
释义
    本文介绍了成都市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不缴纳的情况。同时,详细说明了成都市工伤保险的认定流程和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和职工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不同情况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最后,提醒读者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分析
    一、成都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个人不缴纳;
    二、成都市工伤保险认定流程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应当自事故发生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2、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查询通知单。
    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受伤害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单位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证明材料。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三、成都工伤保险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
    1.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工伤保险费用;
    2.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
    拓展延伸
    成都市工伤认定流程是怎样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成都市工伤认定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认定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用人单位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伤认定实行书面审查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对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本人。对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本人,并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告。
    结语
    成都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5%,个人不缴纳。成都市工伤保险认定流程包括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认定标准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以及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费,同时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六十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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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2: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