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四川成都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如何计算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成都市工伤认定流程和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相关内容。单位每个月为职工缴纳0.5%的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认定流程包括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聘用合同等。认定标准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情形。 法律分析 一、关于成都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成都市工伤认定流程 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或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需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2. 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 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4. 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查询通知单。 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受伤害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单位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证明材料。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三、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 1.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工伤保险费用; 2.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 拓展延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成都市工伤认定标准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其他情形。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成都市工伤类型包括因工死亡、视同工伤、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生活不能自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结语 成都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0.5%,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认定流程包括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聘用合同或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依法成立的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查询通知单等。认定标准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伤害等情形。单位应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以便及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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