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品房质量问题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买受人有证据证明房屋在交付过程中存在功能性质量缺陷,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使用的,可以拒绝接受商品房; 2、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房屋符合商品房销售合同和法定的强制交付条件和质量标准,买受人不得以房屋质量存在表面缺陷为由拒绝接受房屋,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3、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工程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实。经核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