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质量问题买受人可不可以拒绝接受 |
释义 | 商品房质量问题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买受人有证据证明房屋在交付过程中存在功能性质量缺陷,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使用的,可以拒绝接受商品房; 2、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房屋符合商品房销售合同和法定的强制交付条件和质量标准,买受人不得以房屋质量存在表面缺陷为由拒绝接受房屋,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3、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工程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实。经核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买到房之后质量不合格怎么处理 买到房之后质量不合格,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业主可以要求退房的情形有哪些 业主可以要求退房的情形: 1、房屋延期交付; 2、合同无效; 3、未经买方同意,开发商变更设计; 4、房屋面积误差超过百分之三; 5、房屋质量不合格影响使用; 6、房屋产权有问题; 7、合同欺诈等其他问题; 8、延迟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9、不能办理抵押合同; 10、在建工程。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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