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管理库存现金限额 |
释义 | 多家银行开户的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由一家银行进行核定。在银行开户的独立核算单位,应当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在银行开户但需要存放现金的附属单位,也应当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可以纳入上级单位的库存限额;商业企业零售部门需要保留变动准备金,其限额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核定,但不计入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的计算方法一般为:库存现金=上月日均支付金额(不含月平均工资金额)×核定的有限天数库存现金限额管理。为确保现 法律分析 在多家银行开户的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由一家银行进行核定。 在银行开户的独立核算单位,应当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在银行开户但需要存放现金的附属单位,也应当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可以纳入上级单位的库存限额;商业企业零售部门需要保留变动准备金,其限额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核定,但不计入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的计算方法一般为:库存现金=上月日均支付金额(不含月平均工资金额)×核定的有限天数库存现金限额管理。为确保现金安全,规范现金管理,保证开户单位现金的正常使用,根据《现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规定,库存现金限额由银行和开户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在银行开户的单位,银行根据实际需要,确定3-5天的日常零星支出金额为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对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核定的现金库存天数可适当放宽至5天以上,但最高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支出。各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付”现金。所谓“坐拥”现金,是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部队直接将本单位的现金收入用于现金支出。各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存入银行。当日确有困难的,由开户单位确定存款时间。特殊情况需要支付现金的,应当如实反映在现金日记账上,同时向开户银行报告,便于银行对支付金额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存取现金,必须注明现金来源和取款用途,不得私设“小金库”。 3。现金管理八条禁令。根据《现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在现金管理上应做到“八个不准”,即:(一)不得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代替库存现金;(二)不得在单位之间相互借入现金;(三)不得虚报现金用途;(四)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取现金;(五)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收到的现金个人;(6)不得将公款存放在账户外;(7)不得生产变相货币;(8)不得在市场上使用票据代替人民币。 库存现金限额核定的具体程序库存现金限额每年核定一次,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具体核实程序如下: (1)存款单位与开户银行协商核实库存现金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日零星支出×核定天数日零星支出=月(或季度)平均现金支出(不含定期大额现金支出和不定期大额现金支出)/月(或季度)平均天数 (2)开户单位填写“核定”表库存现金限额申请书”。 (3)开户单位应当将申请报本单位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开户银行审批。开户单位以开户银行核定的金额为库存现金限额。 首先填写《现金库存限额申请审批表》,然后提交开户行签署审批意见和审批金额。 银行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后,开户单位应严格遵守,每日现金余额不得超过核定限额。库存现金低于限额的,可以从银行提取现金,未经开户行同意,不得提取现金;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核定一次。单位因生产经营的发展变化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时,可以向开户银行申请。批准后,可以进行调整。单位不得擅自增加超过核定限额的库存现金。 拓展延伸 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程序和规定是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规定,它关系到企业的资金安全、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在核定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以确保核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首先,企业需要制定合理的库存现金限额,并结合自身的经营规模、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其次,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库存现金管理制度,包括库存现金的收付、盘点、核对和报告等工作,以确保库存现金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在核定过程中,企业需要严格遵循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包括确定核定范围、收集数据、进行分析和计算、制定核定方案和审核批准等环节。同时,企业需要充分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核定标准和流程,避免出现偏差和错误。 另外,企业还需要定期对库存现金限额进行审查和调整,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自身的经营需求。如果发现核定结果存在偏差或不足,企业应及时进行调整和修正,以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营。 总之,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程序和规定是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需要遵循规定的步骤和程序,确保核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结语 多家银行开户的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由一家银行进行核定。在银行开户的独立核算单位,应当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在银行开户但需要存放现金的附属单位,也应当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可以纳入上级单位的库存限额;商业企业零售部门需要保留变动准备金,其限额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核定,但不计入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的计算方法一般为:库存现金=上月日均支付金额(不含月平均工资金额)×核定的有限天数库存现金限额管理。为确保现金安全,规范现金管理,保证开户单位现金的正常使用,根据《现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规定,库存现金限额由银行和开户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在银行开户的单位,银行根据实际需要,确定3-5天的日常零星支出金额为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对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核定的现金库存天数可适当放宽至5天以上,但最高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支出。各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付”现金。所谓“坐拥”现金,是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部队直接将本单位的现金收入用于现金支出。各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存入银行。当日确有困难的,由开户单位确定存款时间。特殊情况需要支付现金的,应当如实反映在现金日记账上,同时向开户银行报告,便于银行对支付金额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存取现金,必须注明现金来源和取款用途,不得私设“小金库”。现金管理八条禁令包括:不得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代替库存现金;不得在单位之间相互借入现金;不得虚报现金用途;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取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收到的现金个人;不得将公款存放在账户外;不得生产变相货币;不得在市场上使用票据代替人民币。库存现金限额核定的具体程序是每年核定一次,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具体核实程序如下:(1)存款单位与开户银行协商核实库存现金限额。(2)开户单位填写“核定”表库存现金限额申请书。(3)开户单位应当将申请报本单位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开户银行审批。开户单位以开户银行核定的金额为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应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每日现金余额不得超过核定限额。库存现金低于限额的,可以从银行提取现金,未经开户行同意,不得提取现金;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核定一次。单位因生产经营的发展变化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时,可以向开户银行申请。批准后,可以进行调整。单位不得擅自增加超过核定限额的库存现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十三条\t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十一条\t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十二条\t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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