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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权请求权的重要意义
释义
    将期待权与民法上的权利观念相混合,将其纳入民法的范畴使用,使其真正受到法律的保护与规范。而且学说的浪漫色彩过于浓厚,对于本社会控制工具的法律而言绝非为一件可以称道的事情,它直接影响到立法选择和审判实践的前提确定的稳定性,从而对法律的确定性、安全性价值造成难以避免的功能损害,并且妨碍公平、公正秩序等诸多法治理念的实现。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认识期待权的价值所在,以期有助于法律公平、公正的实现。
    一、什么是物权期待权
    物权期待权是指将来在物权上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期待权可发生于财产权之上。财产权包括债权、物权等权利。债权是特定人得向特定相对人请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期待权最常发生于债权之上。如附条件和附期限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在所附条件成就和期限到来之前,即享有期待权。因此,期待权可于债权上发生。物权是权利人得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如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买受人在付清全部价款之前,仅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享有期待权,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因此,物权上也可发生期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二、物权期待权的保护的条件
    1、第三人购买被执行人不动产的,如果未办理登记的,已经支付全部或者部分价款的,法院可以查封、冻结该不动产。
    2、在进行不动产交易的时候,如果第三人通过善意的方式取处被执行人不动产的,并且第三人已经实际占有该不动产的,法院不得对不动产进行查封、冻结。
    3、而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要求排除执行的,法院是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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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2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