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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权请求权的竞合情况有哪些?
释义
    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可能发生竞合,包括如下情形:
    其一,物权请求权与合同债权请求权的竞合。
    其二,物权请求权与因侵权行为而生的请求权的竞合。
    其三,物权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能否竞合,存在争议。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对于某物或者资产拥有物权,如果由于外界的影响导致了失去物权的拥有权的可以提起申诉要求归还或者恢复所有权。只要物品或资产存在,这个拥有权便不受时间限制,因此也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一、物权请求权需以诉讼的方式进行吗
    物权请求权并不一定需要以诉讼的方式进行,可以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行使,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公权机关(如公安局)纠正不法行为,或提起诉讼。物权请求权的内容是:
    1、返还原物请求权。
    当物权归属不明或是否存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专门国家机关提出请求,即为物权确认请求权。
    2、排除妨害请求权。
    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不法站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请求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3、消除危险请求权。
    当他人的行为非法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也可请求法院责令妨害人排除妨害。
    4、恢复原状请求权。
    当物权的标的物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损坏时,如果能够修复,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加以修理以恢复物之原状。
    5、损害赔偿请求权
    当他人侵害物权的行为造成物权人之经济损失时,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也可以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
    二、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1、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就动产和不动产加以区别对待
    在社会生活中,动产一般是以交付为所有权变更的手段,而不动产则需以变更登记为公示方法。如果动产被他人非法占有,即与物权人分离,随着时间的推移,占有人很可能将其占有的物参与到社会交易过程中,此时如果允许物权人仅仅基于物权请求权就可以要求返还原物,很可能对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产生影响,导致其利益受损,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稳定;而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包括须登记的动产物权的变更、转让,一般需依法登记,不动产一经登记通常被认为具有较强的公示公信力,不动产登记簿作为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已经明确了权利的归属,无论经过多少时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产权人的姓名不会改变,第三人在与非法占有人交易时,也必将注意到这一问题,所以不动产被非法占有人交易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诉讼时效制度设置的目的之一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防止权利人怠于权利之上,因此,对于动产的返还请求权应适用我国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而不动产的如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则将与不动产登记制度自相矛盾,动摇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权威性。
    2、排除妨害、停止侵害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物被他人以占有以外的其它非法方式妨害的,物权人可以行使这两种请求权,实践中,有的妨害是一次完成的,如非法占有他人通道,而有的妨害具有持续性,如持续排放污染物造成他人受损。根据妨害人实施的妨害行为与妨害状态之间的关系,理论上将妨害行为分为一次性妨害和持续性妨害两种类型。对第一种情况,妨害的行为虽已经完成,但妨害的状态却处于持续状态;第二种类型本身妨害行为和状态均处于持续状态。应该说,妨害不论经过多少时间,法律都不认可其合法性,因此从性质上而言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且妨害行为或状态的延续,决定了即使适用诉讼时效也无法计算起算点,诉讼时效的设置也就失去了现实意义。为此,确定物权请求权为时效客体的国家也不将这两种请求权列入时效的适用范围。
    3、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人对一物享有共同的所有权,特点是强调主体的复合性和客体的单一性,其本身并非所有权的特殊类型,而只是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除非有特殊约定权利人随时可以提出对物的分割请求,从而以一己之力变更现存的所有权关系而无需对方的协助,因此从性质上来讲属于形成权。这种形成权虽然也以请求权来表述,但其本质并非请求权,所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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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7: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