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还赋予了消费者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的权利。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广告主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这是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规定的行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请求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予以惩处的权利,目的在于:一方面使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及时发现和制止虚假广告,防止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实际的或者更大的损害;另一方面有利于消费者行使对商品和服务,以及行政机关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因此,作为消费者,不论是否实际受到损害,都有权请求行政主管部门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经营者予以惩处。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则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请求,对广告经营者所发布的广告进行调查、认定,对属于虚假广告的,应坚决予以惩处,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