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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成都市杰出人才奖推荐推荐有什么条件
释义
    四川杰出人才奖的推荐条件包括六个方面,分别是坚定的党的领导信仰、高尚的道德品质、不断创新的精神、在业内享有极高声誉并得到广泛认可、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等领域或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工程项目中取得重大突破发现或重大技术发明、在我省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进程中业绩卓越、在现代管理和体制改革中开拓创新、在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社会建设等领域取得突破性、系统性、创造性研究成果、为四川实施重大战略作出突出贡献的其
    法律分析
    四川杰出人才奖的推荐条件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候选人应具备坚定的党的领导信仰,全面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其次,他们应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并具备不断创新的精神,在业内享有极高的声誉,同时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等领域或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工程项目中,取得重大突破发现或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为我省科学进步作出重大贡献;
    2、在我省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进程中业绩卓越,特别是在重点产业技术研究、开发中有重大创新或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进步,为我省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3、运用高新技术成果创办或领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在国际、国内同行业的综合竞争实力处于领先地位,取得重要成果并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4、在现代管理和体制改革中开拓创新,成功带领所在企业实现新的突破和发展,显著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创造的管理模式获业界广泛认可或高度评价,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
    5、在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社会建设等领域,取得突破性、系统性、创造性研究成果,作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6、为四川实施“一干多支、五区协调”“四向拓展、全域开放”重大战略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才。
    二、评审程序
    1.分专家分组评议和综合评审两个阶段进行
    2.省评选办组织开展实地考察、征求意见后,提出拟获奖人选建议名单
    3.拟获奖人选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通过新闻媒体公示。
    拓展延伸
    根据《成都市人才奖励办法》的规定,成都市杰出人才奖推荐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2. 具有中国国籍,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在成都市行政区域;
    3.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4. 具有超群创新能力,具有特殊贡献,或对成都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5. 近5年内,本人或其团队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中国专利奖、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四川赛区一等奖及以上奖励的;
    6. 近5年内,本人或其团队获得成都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或成都市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或成都市自然科学学术著作奖、成都市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奖的;
    7. 近5年内,本人或其团队获得成都市自然科学学术著作奖、成都市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奖的;
    8. 具有良好团队合作精神,能作为主要人员带领团队完成项目任务,且不超过3人;
    9.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心理素质;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符合以上推荐条件,单位或个人可以向成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杰出人才奖推荐人选,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结语
    四川杰出人才奖的推荐条件包括以上几点,通过专家分组评议和综合评审两个阶段进行评审程序。评选办组织开展实地考察、征求意见后,提出拟获奖人选建议名单,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通过新闻媒体公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修正):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四十三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组织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公开。
    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突出就业导向,把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作为重要指标,引导职业学校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修正):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第四十二条 职业学校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取学费和其他必要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减免;不得以介绍工作、安排实习实训等名义违法收取费用。
    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开展培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四章 教 师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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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3:4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