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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成都市杰出人才奖推荐推荐有哪些要求2023
释义
    四川杰出人才奖的推荐条件包括六个方面,分别是坚定的党的领导信仰、高尚的道德品质、不断创新的精神、在业内享有极高声誉并得到广泛认可、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等领域或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工程项目中取得重大突破发现或重大技术发明、在我省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进程中业绩卓越、在现代管理和体制改革中开拓创新、在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社会建设等领域取得突破性、系统性、创造性研究成果、为四川实施重大战略作出突出贡献的其
    法律分析
    四川杰出人才奖的推荐条件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候选人应具备坚定的党的领导信仰,全面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其次,他们应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并具备不断创新的精神,在业内享有极高的声誉,同时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等领域或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工程项目中,取得重大突破发现或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为我省科学进步作出重大贡献;
    2、在我省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进程中业绩卓越,特别是在重点产业技术研究、开发中有重大创新或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进步,为我省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3、运用高新技术成果创办或领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在国际、国内同行业的综合竞争实力处于领先地位,取得重要成果并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4、在现代管理和体制改革中开拓创新,成功带领所在企业实现新的突破和发展,显著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创造的管理模式获业界广泛认可或高度评价,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
    5、在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社会建设等领域,取得突破性、系统性、创造性研究成果,作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6、为四川实施“一干多支、五区协调”“四向拓展、全域开放”重大战略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才。
    二、评审程序
    1.分专家分组评议和综合评审两个阶段进行
    2.省评选办组织开展实地考察、征求意见后,提出拟获奖人选建议名单
    3.拟获奖人选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通过新闻媒体公示。
    拓展延伸
    根据《成都市人才奖励办法》第六条,成都市杰出人才奖包括以下几种获奖标准:
    1. 获得成都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创新创业人才,在5年内,其工资、薪金、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以及在我市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额,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超过100万元且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超过120万元,或在我市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额,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超过50万元且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超过60万元,且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累计超过100万元、社会保险费年度累计超过120万元的创新创业人才;
    2. 在成都市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中,获得成都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创新创业人才,在5年内,其工资、薪金、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以及在我市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额,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超过100万元且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超过120万元,或在我市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额,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超过50万元且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超过60万元,且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累计超过100万元、社会保险费年度累计超过120万元的创新创业人才;
    3. 在成都市新引进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人才中,获得成都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创新创业人才,在5年内,其工资、薪金、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以及在我市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额,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超过100万元且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超过120万元,或在我市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额,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超过50万元且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超过60万元,且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累计超过100万元、社会保险费年度累计超过120万元的创新创业人才。
    因此,成都市杰出人才奖的获奖标准包括在成都市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成都市新引进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人才中,获得成都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创新创业人才,其收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的累计金额达到一定标准。
    结语
    四川杰出人才奖的推荐条件包括以上几点,通过专家分组评议和综合评审两个阶段进行评审程序。评选办组织开展实地考察、征求意见后,提出拟获奖人选建议名单,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通过新闻媒体公示。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二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统计、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自治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二十一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鉴定为并发症的,在治疗期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农村居民由基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优待。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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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9:5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