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出生证明补办需要的手续 : 1、产妇住院病历、分娩记录复印件; 2、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出生医院提供); 3、婴儿父母亲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如婴儿出生未上户需提供未上户声明,如已上户则需提供父母亲双方户口本原件(户主页和小孩页需复印件); 5、登报的遗失声明; 6、补办《出生医学证明》需母亲本人办理,若不是母亲本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7、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母亲本人则不需要)。 法律依据: 《出生医学证明》 第五章 补发与换发 第二十六条 《出生医学证明》仅记录居民出生时本人基本信息及出生时其父母相关情况,其中部分信息如姓名、父母亲资料、国籍等均有可能发生变化,不必变更《出生医学证明》或更换新证。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对有关资料进行改动,不得更换新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并公告作废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