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车者付款提车但未登记,能否取得所有权 |
释义 | 一、购车者付款提车但未登记,能否取得所有权 购车者付款提车但未登记不能取得所有权。车辆如果在未登记前发生交付的仅产生法律效力但并不取得所有权,因为车辆属于特殊动产需要在登记后才能取得所有权,发生排他效力,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按揭买车车的所有权是谁 如今贷款购车时大部分都是采取所有权保留方式,在消费者未付清汽车全款前,汽车所有权就处于抵押状态而不属于用户。正是因为这一点,经常有消费者被缺少诚信的车商蒙骗的事件发生。 1、在手续办完后,找理由提价 当你手续全部办完后准备提车时,汽车经销商却要求消费者在原定车款基础上再交一定数额的现金才能提车。经销商会给出很多的理由,比如在交完全部款额的这段时间内汽车涨价了,或者是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下一些手续等各种借口。千万不要轻信他们的骗局。 2、部分经销商采用“拼缝”手段骗收额外款项 大师提醒您在买车之前,一定要选择并了解正规的汽车销售和汽车金融担保公司办理汽车按揭贷款业务,并实地考察一下,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按揭、销售公司的信誉、实力。为什么呢?因为目前市场上游荡一些既无信贷资格又无车源的“拼缝”人员,想要赚取这块的利润,于是将消费者带到一家有信贷资格的汽车经销商处,办理购车分期付款手续的一些相关事宜。而经销商利用贷款手续的难办以及计算方式的复杂,故意向消费者多收取款项,赚取不义之财。这样,“拼缝”人员就可以从消费者身上净赚佣金。 3、部分汽车经销商蒙骗消费者在空白合同上签字 现今有部分汽车经销商钻消费者法律知识匮乏的空子,蒙骗消费者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假设消费者在向经销商办购车手续时,经销商会口头告诉消费者只需交齐25%首付款后仅贷款4万元就可以了,条件是让消费者在空白合同上签了字。然而在消费者贷款手续办完后,消费者看到信贷合同书时却发现贷款额比先前承诺的价格不一样。 三、如何认定机动车所有权 (一)机动车辆所有权人与名义车主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见所有权是完全物权、独占权、绝对权、对世权。出卖人将车辆交付后,其已基本上丧失了对车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其行使对车辆的所有权存在瑕疵,几乎是不能,名义车主实际上已无法控制车辆并从中受益。而买受人实际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是车辆的直接控制人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一旦他人对车辆造成损害或侵害的第三人,本着民法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实际车主有权主张权利或承担责任。 (二)我国车辆登记制度并非车辆所有权的登记 根据物权的公式方法,民法理论上均将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唯一公式方法,而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式方法。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交付、登记)应由法律作出规定,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对于机动车辆登记的问题仅由公安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和文件确定,与物权法定的原则有悖。而且规章本身对“登记证书”的性质及登记效力未作明示。而且机动车辆并非不动产,其登记的效力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示,否则任何以不动产理论所作的参照都可能存在瑕疵。在我们审判实践中,很多审判员都模糊了上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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