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准备好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到孩子出生的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然后持身份证和《出生医学记录》到孩子母亲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法律依据: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新生儿,签发人员须在新生儿出生当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核查“《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附件2)”和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由接生人员填写,其中“新生儿姓名及父母相关信息”由领证人填写。并对所填信息核对正确无误后签字,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应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粘贴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存根粘贴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单独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 若申领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证件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外籍护照,应在《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号”栏填写包括中、英文的所有文字和号码,此栏若有空格以“●”填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