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保险人故意隐瞒视力丧失的情况,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无法评估风险,从而造成保险欺诈。为了防范这种情况的发生,保险公司应当在签署保险合同时,要求被保险人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包括视力是否正常等方面的信息。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中规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后果,并对这种情况进行限制性条款的约定。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七十二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虚构或者故意隐瞒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以至于保险标的的风险评估发生重大偏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虚构或者故意隐瞒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以至于保险标的的风险评估发生重大偏差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已经给付保险金的,有权追偿。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销售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性能、用途、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价格、质量、标准、认证、检验等有关情况,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以上法律依据均表明,被保险人故意隐瞒视力丧失等重要信息,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及保险公司的实际风险评估,应当遵守如实告知原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