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标的、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责任、免除和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等内容。对于既往病史,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当向被保险人进行询问,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五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在保险单、保险单附条款或者其他书面形式中明确约定保险标的、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责任、免除和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等内容。 2.《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可以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3.《民法典》第十条: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有权依法请求保护。 4.《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保险人收到保险金赔付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