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包括哪些 |
释义 |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包括以下六种: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一、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指的是什么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特别程序不同于审判一般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它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独立性,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特定的。其特定性表现在: 第一,特定的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法院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用特别程序。 第二,特定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特定的,即限于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 二、适用特别程序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法院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用特别程序。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既没有第二审程序,也没有通常意义上的审判监督程序。而且,特别程序审理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权益冲突的案件,较之普通案件,一般都较为简单。所以没有必要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特定的,即限于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在这两类件中,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之争,也不存在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此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指定或撤销监护案件,从性质上讲也是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比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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