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2、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3、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 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