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当前收入分配领域中的突出问题仍是收入低。在国家、企业、个人间的利益分配中,个人所得偏低,劳动者报酬占初次分配的比重、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也一直在下降。 收入低的同时,收入差距也不容忽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体制内外的收入差距比较明显。 另外,垄断行业收入畸高,国有企业的垄断行业,一直以来依靠其在国内市场的垄断地位而获取高额利润,因此要加快垄断行业改革步伐,放宽准入门槛,引入竞争。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垄断行业利润虽高,但行业内的普通员工并未因此而得到与其贡献相匹配的报酬。 要解决以上二个问题,重点应放在一次分配改革上。针对收入低,初次分配时就应当调整分配重点,切实扭转劳动报酬低的状况,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从根本上改变分配格局失衡的现状。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